愛情與成熟度無關。如果不努力發展自己的全部人格,那麼每種愛的努力都會失敗;如果沒有愛他人的能力,如果不能真正謙恭地、勇敢地、真誠地和有紀律地愛他人,那麼人們,在自己的愛情生活中也永遠得不到滿足。
天真的、孩童式的愛情遵循下列原則:“我愛,因為我被人愛。”成熟的愛的原則是:“我被人愛,因為我愛人。”不成熟的、幼稚的愛是:“我愛你,因為我需要你。”而成熟的愛是:“我需要你,因為我愛你。”
如果我愛他人,我應該感到和他一致,而且接受他本來的面目,而不是要求他成為我希望的樣子,以便使我能把他當作使用的對象。
最重要的是學會一個人單獨地待著,而且不看書、不聽廣播、不抽煙、不喝酒。有沒有集中的能力表現在能不能單獨地待著,而這種能力又是學會愛的一個條件。
正因為我們不能自力更生,所以只能把自己同另一個人連在一起,這個人也許就是我生命的拯救者,但是這種關係同愛無關。
愛首先不是同一個特定的人的關係;它是一種態度,一種性格傾向。這種態度、性格傾向決定了一個人同整個世界的關係,而不是同一個“愛的對象”的關係。
如果一個人只愛一個人,而對其他人漠不關心,他的愛就不是愛,而是一種共生性依戀或者是一種放大的自我主義。
非合理的信仰是指服從一種非理性權威的信仰,合理的信仰是紮根於自己思想或感情體驗的一種堅定的信念。
人們往往把這種如痴如醉的強烈程度當作是強烈愛情的證據,而實際上這只不過表明了這些男女先前是多麼地孤單、寂寞、無聊而已。
尊重意味著關注對方應該按照自身的本性成長和表現。因而,尊重也包含著不能利用對方的意思。
我希望被愛的人以他自己的方式和為了自己去成長,去表現,而不是服務於我的目的。如果我愛他人,我感到和他是一體,但他仍然是他自己,而不是要他成為我希望的樣子,以便於我的利用。
只有當我自己取得獨立的地位,在沒有拐杖的情況下獨立站起來,能自己走路,不想去支配和利用別人時,尊重對方才是可能的。只有在自由的基礎上才會有愛。
愛是對所愛對象的生命和生長的積極關心。如果缺乏這種積極的關心,就沒有愛。
在成熟的人身上,我們可以看到一系列特有的態度:成熟的人能夠創造性地發揮自己的力量;成熟的人只想得到他自己為之付出勞動的果實;成熟的人放棄了全知全能的自戀幻想;成熟的人取得了一種以自己的內在力量為基礎的謙恭。而這種內在力量只能由真正創造性的活動所給予。
在性愛中,兩個獨立的人結合為一,而在母愛中,過去是一體的兩個人卻分開了。母愛不僅應該容忍這一分離,而且還應該希望並支持這一分離。就是在這一階段,母愛才成為一項艱鉅的任務,母愛要求無私,貢獻一切,除了被愛者的幸福以外別無所求。也正是在這一階段,許多母親都失敗了,沒能完成母愛的任務。
我們可以在母愛中間發現自戀的因素。因為她一直把孩子視為自身的一部分,所以母親對孩子的愛和痴迷可能是對自戀的一種滿足。如果沒有愛他人的能力,如果不能真正謙恭地、勇敢地、真誠地和有紀律地愛他人,那麼人們在自己的愛情生活中永遠也得不到滿足。
愛是一種主動性的活動,而不是一種被動性的情感。它是一種“自足”。一般來說,可以用首先是一種給予而不是索取,來描述愛的特徵。
愛別人與愛自己並不是兩者擇一、不可兼得。恰恰相反,在一切有能力愛別人的人身上,我們恰恰能發現自愛的態度。
愛,在原則上說,是無法將“對象”跟自己分別開來的。真正的愛是創造性的體現,包含了關懷、尊重、責任心和了解諸因素。愛不是一種被人推動的情感,而是積極地渴望被愛者的發展和幸福;這種追求的基礎是人自愛的能力。
責任就其真正的意義來說,是一個完全自願的行為;責任是我對另一個生命表達出來或尚未表達出來的需要的響應。 “負責任”就意味著有能力並準備對這些需求予以響應。
通過努力換回的愛往往會使人生疑。這種愛往往會使人痛苦地感到:我之所以被人愛是因為我使對方快樂,而不是出於我自己的意願---歸根結底我不是被人愛,而是被人需要而已。
愛主要是給予而不是接受。給予比接受更快樂,並不是因為它是一種被剝奪,而是因為在給予的行為中表示了我生命的存在。正是在給予的行為中,我體驗到我的力量、我的財富、我的能力。
我們現在假定人就是人,而人對世界的關係是一種人的關係,那麼你就只能用愛來交換愛,只能用信任來交換信任,等等。
如果你想得到藝術的享受,那你就必須是一個有藝術修養的人。如果你想感化別人,那你就必須是一個實際上能鼓舞和推動別人前進的人。你對人和對自然界的一切關係,都必須是你的現實的個人生活的、與你的意志的對象相符合的特定表現。
如果你在戀愛,但沒有引起對方的愛,也就是說,如果你的愛作為愛沒有使對方產生相應的愛,如果你作為戀愛者通過你的生命表現沒有使你成為被愛的人,那麼你的愛就是無力的,就是不幸。
你必須花時間確定對方是你真正需要的人,因為愛與信仰本質上是一樣的,它不是一種與人的成熟程度無關只需要投入身心的感情,不止包括感性元素,同樣也需要理性元素。
除了與生俱來的部分,還要體會,學習,領悟,練習,揣摩,先評估自己是否有愛人的能力才有資格談愛。
摘自:弗洛姆《愛的藝術》譯者:李健鳴,上海譯文出版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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